可承擔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:
1、高度200米以下的工業(yè)、民用建筑工程;
2、高度240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。
可承擔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:
1、各類城市道路;單跨45米以下的城市橋梁;
2、15萬噸/日以下的供水工程;10萬噸/日以下的污水處理工程;25萬噸/日以下的給水泵站、15萬噸/日以下的污水泵站、雨水泵站;各類給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;
3、中壓以下燃氣管道、調壓站;供熱面積150萬平方米以下熱力工程和各類熱力管道工程;
4、各類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;
5、斷面25平方米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;
6、各類城市廣場、地面停車場硬質鋪裝;
7、單項合同額4000萬元以下的市政綜合工程。
可承擔各類建筑裝修裝飾工程,以及與裝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。
可承擔下列鋼結構工程的施工:
1、鋼結構高度60米以上;
2、鋼結構單跨跨度30米以上;
3、網殼、網架結構短邊邊跨跨度50米以上;
4、單體鋼結構工程鋼結構總重量4000噸以上;
5、單體建筑面積30000平方米以上。
可承擔單體建筑工程幕墻面積8000平方米以下建筑幕墻工程的施工。
可承擔單體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下的下列消防設施工程的施工:
1、一類高層民用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;
2、火災危險性丙類以下的廠房、倉庫、儲罐、堆場。
注:民用建筑的分類,廠房、倉庫、儲罐、堆場火災危險性的劃分,依據(jù)《建筑設計防火規(guī)范》(GB50016-2014)確定。
可承擔單項合同額300萬元以下建筑防水工程的施工,單項合同額600萬元以下的各類防腐保溫工程的施工。
可承擔污染修復工程、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中型以下及其他小型環(huán)保工程的施工。
可承擔建筑面積400平方米以下的單體仿古建筑工程,省級100平方米以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修繕工程的施工。
可承擔相應特種專業(yè)工程的施工。
注:特種工程是指未單獨設立的特殊專業(yè)工程,如:建筑物糾偏和平移、結構補強、特殊設備起重吊裝、特種防雷等工程。